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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5章 支取与拿取(1 / 2)

“虽然这份判决书对于秘密窃取的解释,多少有些超前,但是我个人看来,这样的超前是合理的,不管是把盗窃手段仅认定为秘密,还是把秘密做扩大解释,我觉得都是可以接受的。”

陈光明和段逸平三人都点头,表示同意。

虽然这样的观点对于被告是不利的,但是客观上来说,这份判决书中对于秘密窃取的解释,确实算得上是一种进步。

只不过对于被告人来说,对于辩护律师来说,成为法律进步路上垫脚石的感觉,着实不怎么好受。

“乘人之危,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只能让许家先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。

孔律师对于不当得利的阐述已经很充分了。”

任真扫了一眼那段辩护意见,又看向判决书上那部分说理:

“许家先实施非法行为时是在与银行秘密的无接触的情形下实施,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法律特征,并且在其发现取款机出现故障后继续取款,主观上是为了取得不属于自己的存款,存在明显过错。

民法上的不当得利,不当利益的获取,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。”

显然,孔孝天对不当得利确实做了研究,但法院的反驳也很有力。

“这样看来的话,不当得利确实也没得打了。”

任真一边复盘一边自言自语,不知道是说给谁听。

但在场众人倒是没什么意见,在陷入对某个案件的思考时,他们都会时不时的进入这种状态。

这时候的思考,完完全全是基于法律本能,不考虑对当事人是否有利,不考虑对案件辩护会起到正面还是负面效果,只把每一个部分在法律上的可能性尽可能剖析出来。

说不定在某一个部分,就会找到可以破局的节点。

任真现在看似是在复盘孔孝天的辩护意见,还有法院的判决书,但实际上同时也是在梳理现有思路的可行性。

“最后就是自动取款机到底能否被认定为金融机构,之前应该是没有什么先例,法律对此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。

不过结合现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,对金融机构的含义适当扩张,自动取款机被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也没什么问题。

这个点也没有需要纠结的,那二审的辩护意见基本上都被否了,唯一被法院认定的,对案件的走向没有实质性影响,所以这几个方向行不通。

那反过来说,法院考虑到本案特殊情况,在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以下量刑,确实不算重,五年基本合理。”

他的喃喃声虽然不大,但是大家坐的很近,其他人都听的清清楚楚。

眼看着任真把辩护意见和判决书捋完,也没说出什么新鲜玩意儿来,段逸平和孔孝天有些急了。

不是说有新方向吗?麻溜的说出来听听啊!

“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,这个盗窃认定的没什么问题,定罪量刑都足够明确,其实不算冤了,但当事人要非想上诉,或许可以试试跳出刑法?”

任真抬头,几张问号脸齐刷刷的对着他。

跳出刑法?

这么大一个刑案,你跟我说跳出刑法?

刚才你自己都说不当得利被法院驳的没问题,这么快就忘了?

“判决书里有说,许家先共计一百七十四次取款行为,只有

看他们的表情,任真知道再不解释就要被打了。

“是啊,只有

段逸平和孔孝天同时点头,这点一审二审都做过明确,这没什么疑问的吧?

“那如果,我们把许家先的行为再往前推推呢?”

再往前推?

除了任真,包括陈光明在内,三个半律师都没有理解任真的意思。

“我说的跳出刑法范围,不是往不当得利上靠。”

任真的眼神中跳动着莫名的神采:“你们知不知道,拿取和支取的区别在哪?”

拿取?

支取?

几张脸依旧迷茫,陈光明则是眉头一挑,立马反应过来。

还能这样打?

“在判决书中,多次用‘取款’两个字来描述许家先案发当天的行为,而事实上这也的确是人们在自动取款机上能够实施的行为。

那么与取款对应的,自然就是存款,存款加取款,本质上其实就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财务结算。”

任真回忆了一下自己还没忘完的财会知识,考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,他也断断续续准备过注册会计师的考试。

虽然这方面业务用到的确实不多,即使用上了,临时突击一下钻研钻研相关的专业知识,也就够用了。

但任真秉持着活到老学到老的职业理念,对于某些专业概念也算是了解一些,现在还真就用上了。

“财务结算?能说的更详细一些吗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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